2012-10-31

個資法爭議多 專家:法務部應示範合理使用

 個資法爭議多 專家:法務部應示範合理使用


  立法院2010年5月三讀修正通過「個資法」,但外界認為關於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等相關條文過於嚴苛,因此行政院決定分階段施行,並將窒礙難行的條文再行修正、送至立法院審議,但這項做法遭學者批評可能違憲。另外,在個資法上路後,社會擔心觸法,紛紛從嚴解釋,造成執行上的困難,法律專家認為,法務部應該示範如何合理使用個資,以消弭社會的恐懼。

◎個資法窒礙難行條文多 決分階段實施

  「個資法」於2010年5月修正公布,但外界認為第六條有關特種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,以及第54條有關在該法施行前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應於1年內完成告知義務等規定過於嚴苛。因此,除了上述有爭議的部分外,其餘條文10月起實施,法務部並另提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六條、41條、45條及54條修正草案,送立法院審議。

◎學者憂法務部恐違憲

  法務部分階段實施「個資法」,遭學者批評違憲。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顏厥安認為,法務部若認為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,就應請行政院提覆議,不能只選對自己有利的方式施行;他建議立法院拒審修正草案,並將草案退回行政院。顏厥安說:『(原音)如果授權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,可以解釋為包括可選擇哪些條文施行、哪些條文不施行,這就變成憲法層級的選擇性執法,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會變成僅供參考、可供選擇,這是對權力分立的巨大挑戰,與對依法行政的否定,立法院是絕對不能接受這種行政權恣意濫權。』

 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則表示,修法期間,社會即反映不同意見,但法務部認為一切沒有問題,所以最後依照法務部版本修正,如今卻出現部分法規窒礙難行,法務部應全權負責。

◎法部:覆議期短 作業不及

  面對各界批評,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強調,「個資法」在十多年前開始修法,有其時空背景,前年修正通過後,各界才強烈反映窒礙難行,法務部已來不及請行政院提覆議,所以才會決定分階段實施,絕沒有侵犯立法權的意思。他說:『(原音)在11年前開始修法時,最主要參考歐盟,歐盟當時最嚴格,其他各國寬嚴不一。一路修法以來,我們也請各界提供意見,當時反映並沒有那麼強烈,99年(2010年)修法完了之後,我們並不是不覆議,因為覆議期只有10天,過了覆議期以後各界反應才非常強烈,說會造成社會上很多問題,因此法務部才沒有即時的報給行政院提覆議,這一點是原先始料未及的。』

  陳明堂也指出,承辦相關業務的法律事務司人力共20人,其中能辦理法律業務的只有17人,「人少事繁」也是造成延宕處理的原因之一。

◎個資法上路亂象多 專家:法務部應示範


  另一方面,即使「個資法」無爭議部分已先行上路,仍不免出現亂象。像是各機關為了避免觸法,紛紛從嚴解釋法條,陸續出現起訴書隱蔽當事人姓名,導致內容宛如無字天書;甚至有區公所不願提供名冊,使得地方宮廟發不出重陽敬老金,都造成實務上的困難。

  該如何在保護個人資料與民眾「知」的權利間取得平衡?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負責人葉奇鑫認為,台灣社會陷入「個資法恐慌期」,當各界都不知所措時,法務部有責任帶頭示範如何正確解釋「個資法」,安撫民心。他說:『(原音)林益世這個事情是知名公共人物的重大案件,這絕對是社會矚目的公義性案件,但是法務部公布的起訴書有900多個OOXX,這其實不是法律問題,是腦袋解釋上有問題。尤其法務部他自己是法的主管機關,當他自己這樣用法律時,會影響到其他機關,甚至民間企業,所以我覺得法務部要做正確、合理使用個資的示範。』

  葉奇鑫表示,台灣「個資法」參考世界各國立法例,條文本身沒有太大問題,他舉例,英國皇家檢察署日前公布性侵集團成員的所有個人資料,但因為與「公義」相關,所以並未違反法律規定。雖然台灣也已經將「公義」原則入法,但各界仍非常「惶恐」,所以有必要轉換腦袋與法律認知,勇於詮釋法律,合理使用個人資料。

  在網路興盛、詐欺犯罪猖獗的今日,個人資料保護的確有其必要,個資法的施行也讓台灣跟上世界趨勢,只是在這項法案實施的磨合期間,相關單位必須負起說明及引導的責任,建立清楚的規範,才不會讓個資的保護遭到過度解釋,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利益。


轉載自《中央廣播電台》